中華民國民眾赴美觀光免簽證  11月1日起,美國旅遊大利多 

2012年10月2日台灣時間晚上10點,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和美國國土安全部主管在全球旅遊產業會議中:宣布台灣民眾成為第37個免美國觀光簽證申請國家。

2012-10-03_Secretary Clinton and Secretary Napolitano at the Global Travel and Tourism Conference 資料來源:http://www.stateondemand.state.gov

上述畫面資料引用自: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網站  

美國先前只提供全世界36個國家民眾免美簽申請,台灣是繼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汶萊之後,第七個獲得美國免簽證待遇的亞太國家,獲得免簽的條件之一是該國居民在美逾期居留不超過三%,同時也因為晶片護照施行、親辦護照、防偽防冒、出入安檢、安全查核、紀錄追蹤等政策施行,皆有具體成果,才有這樣的好訊息。

外交部及美國在台協會(AIT)統計:目前每年約有四十萬國人赴美商旅,美國去年核發給台灣民眾的一般簽證約十五萬件,推估台灣民眾免簽上路後,每年至少有十萬以上的民眾可受惠;而美國總統歐巴馬今年稍早也曾發佈行政指令,指示美國政府的旅遊相關部門積極加強美國國內吸引和接待觀光客的能力,同時堅守嚴格的保安措施。(引用自外交部)
 

免美簽的福利因作業流程與宣導期,預計最快在11月1日起實施,先前因轉機美國也須進行辦理美國轉機簽證申請,而讓許多害怕面試與不喜繁複申請手續的民眾避免前往中南美旅遊,預估未來不需申請美簽後,也有機會大幅增加從美國轉機前往中南美旅遊的需求。

本次免申請美國觀光簽證的適用在持有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且晶片護照註記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的台灣公民,而且雖然免簽證可入境美國,但必須是在觀光目的的情況下,在入境美國的72小時前透過美國國土安全部的「電子旅遊授權書」(ESTA)向美國政府提出登錄申請,花費5-10分鐘的時間,利用網路填寫赴美日期與簡單的旅行計畫(如入住酒店資訊等),如確認審核通過,需繳交十四美金的行政費用,才算完成告知美國政府的程序。完成登錄後,航空公司雖然會收到訊息,但還是建議列印網站提供的條碼,以備不時之需;而獲得審核者,在未來兩年內可無限次入境美國,單次最長可停留九十天。

晶片護照且需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者在「電子旅遊授權書」(ESTA)填單申請才有效

雖然免申請觀光簽證,讓我們可以不用像以前一樣,需準備繁複文件和親自面試,甚至可省下4800元的簽證費用,但前往美國旅遊的台灣民眾還是需要留意相關事項,才能避免入境美國海關被拒絕。 

 不過也有疑惑是,既然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旅行,為何還必須事前取得ESTA的核准呢?
這是因為「2007年9/11委员会法案實施建議」(9/11法案) 修正了移民暨國籍法 (INA)第217條,要求美國國土安全部實施電子旅遊許可系統並採取其他措施來加強免簽證計畫的安全性。而 ESTA增加了又一個安全層,使美國國土安全部能夠在旅行前判定某個人是否有資格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該等旅行是否會帶來執法或安全風險。

為加強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的安全,美國政府提高對無簽證旅行的要求,所以參加免簽證計畫的國家之國民仍然有資格進行無簽證旅行,但必須在前往美國之前取得旅遊許可。

esta旅遊許可電子系統,引用自https://esta.cbp.dhs.gov/esta/application.html?execution=e1s1  以下是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告的電子旅遊許可流程(ESTA)運作方式  中文介面操作更上手

美國國土安全部和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已建立一個安全的公共網站並為您或第三者提供自動表單申請,以便填寫並申請旅遊許可。在此安全網站上輸入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旅行及信用卡資訊後,系統將處理您的申請以判定您是否有資格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

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和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網站資料說明,透過此安全網站所輸入的個人資料採取根據美國隱私權法案的規定運作且此隱私權聲明旨在確保您的資訊之隱私。當審核結束後,系統將向您提供自動答覆;並在您登機或登船之前,運輸公司將透過電子方式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核實您的檔案中已有核准的旅遊許可。

最棒的是這個電子旅遊許可流程(ESTA)提供繁體中文版的使用介面,並且只要事先準備好申請者的晶片護照資料與信用卡資訊,花5-10分鐘左右透過網路申請,最晚在72小時內,就能知道審核結果,與過去親自申請美國觀光簽證的程序相比,便利許多。

本次免申請美國觀光簽證的適用條件

 適用對象 持有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且晶片護照註記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的台灣公民 

•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戶籍)號碼。

• 旅客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 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入美目的  停留90天或更短時間,從事觀光休閒活動、洽商或過境
 何時需申請ESTA電子旅遊授權的旅遊許可  愈早愈好,最晚需在入境美國的72小時前透過美國國土安全部的「電子旅遊授權書」(ESTA)向美國政府提出登錄申請
ESTA申請需準備哪些資料 ‧每份ESTA申請都必須提供英文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資訊、赴美日期、旅店住宿等。
‧申請者亦須回答有無傳染疾病、特定罪行之逮捕與定罪、撤銷簽證或遭驅逐出境之紀錄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兒童不分年齡,均須取得個別ESTA授權許可。
申請ESTA旅遊授權需付費嗎?

需要透過信用卡付費。

實際費用需視ESTA授權許可是否得到批准。若被批准,則費用為14美元,涵蓋二部分的費用:

• 4美元的處理費──所有電子旅行授權許可之申請者,每次提出申請都必須支付處理費,不論其許可是否獲得批准。

• 10美元的旅遊推廣法案費──若您的申請獲得批准,得到適用VWP赴美之許可,則您的信用卡或金融卡將被收取10美元的費用。這筆費用將匯入旅遊推廣基金。若您的申請遭拒,則僅需支付處理費。

 列印旅遊許可條碼  建議列印網站提供的條碼,以備不時之需。
儘管美國國土安全部能夠將旅客的ESTA狀態傳遞給運輸公司。
 不過,美國國土安全部建議旅客列印對旅遊許可申請的回覆,以便保存自己的旅遊許可申請號碼且確認自己的ESTA狀態。 
ESTA旅遊授權批准後的有效期是多久?

ESTA授權許可的效期通常是二年或護照到期日,以二者較早發生者為準。
在未來兩年內可無限次入境美國,單次最長可停留九十天。

請到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網站的ESTA問答集,了解哪些情形必須重新申請ESTA授權許可。

若旅客換發新護照、更改姓名、變性、改變國籍、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給的答案已不再正確,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旅行許可。

否則,旅客在授權許可效期內均可前往美國,無需再提出ESTA。

ESTA認證不代表一定能入境美國,美國海關仍可因為懷疑旅客要非法居留、攜帶違禁品、非法工作等理由拒絕入境,所以國人最好列印ESTA旅遊授權准許條碼資訊,以備不時之需。

不適用美國免簽條件,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者是赴美目的非B1/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包括:

•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須過境/空勤或航海組員簽證者(C1/D),如海員或空服員。

•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 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

•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


 台灣民眾赴美旅遊免簽申請流程示意說明 

(資料來源:美國國土安全部esta中文版申請 

美國免簽申請流程示意圖    


美國國土安全部-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sta)步驟流程圖(資料來源:美國國土安全部esta中文版申請
如何申請前往美國的旅遊授權許可      

電子旅遊許可申請可能有三種答覆,請參考如下 

許可已核准。 您的旅遊許可已獲核准且您可以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 
         系統顯示申請獲得核准的確認以及付款收據通知,顯示從您的信用卡上扣去的金額。請注意,旅遊許可並不保證您能夠進入美國;入境關口的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官員將做出最終決定。

旅行未獲許可。 您未獲准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 
         您可向美國國務院申請旅行簽證。請造訪美國國務院之網站www.travel.state.gov以獲取有關申請簽證的更多資訊。此答覆並非拒絕您進入美國。 此答覆僅禁止您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系統亦會顯示付款收據通知,顯示從您的信用卡上扣去的金額(4美金),用以支付ESTA申請手續費。

許可處理中。 您的旅遊許可正在審核中,因為無法就您的申請立即做出決定。
        此回覆並不表明有負面的調查結果。 通常將在72小時內做出決定。 請返回此網站並選擇調取以前送出的一個人或更多人的美國旅遊許可 必須提供申請號碼、護照號碼和出生日期方可檢查申請的狀態。


需要哪些資訊來填寫ESTA旅遊授權許可申請表?

一、申請人資訊
      ‧必填欄位:出生年份/月份/日期、出生國、居住國、與您的護照上一致的姓名、性別

      ‧選填欄位(強烈建議輸入):有效電子郵件地址(可在用來在ESTA申請到期前30天通知您或在您的ESTA狀態發生變更時通知)、電話國碼、可聯絡您的電話號碼

二、護照資訊 
‧必填欄位:護照效期截止年份/月份/日期、 護照核發年份/月份/日期、護照核發國家、護照號碼、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旅行資訊

‧選填欄位(建議輸入):運輸公司資訊(運輸公司名稱)、航班號碼或船名、您將登機或登船的城市(本次旅行中抵達美國之前搭乘飛機的最後一個城市)

四、在美國期間的地址資訊
‧選填欄位:地址欄1(在美國期間將暫住的地點之號碼及街道)、地址欄2(填寫公寓、套房、單元、樓層、建築或其他)、美國期間將暫住的城市、州別

五、信用卡帳單資訊:(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字元: !$%^*+={}|[]\;<>?~')

‧帳戶持有人的名字/中間名縮寫/姓氏、信用卡的帳單街道地址、填寫額外的帳單街道地址(若適用)、信用卡的帳單城市、國家名單中選擇信用卡的相應帳單國家、州省(若國家為美國、加拿大或墨西哥,請從名單中選擇相應的州/省。 對於其他所有國家,州/省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字元: !@#$%^*()+={}|[]\:;<>?/~,`&)、郵遞區號、相應的信用卡類型、信用卡號碼、效期截止日期清單中選擇相應的月份和年份、安全碼(數字)、送出付款

六:針對部分意思較不清楚的 「下列是否有任何一項適用於您?」問題提供了說明

 欄位  描述
 A) 您是否患有傳染病;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您是否為吸毒者?

 

 

傳染病
根據美國法律,具有公共健康意義的傳染病包括:

軟性下疳、淋病、腹股溝肉芽腫、傳染性麻風病、腹股溝淋巴肉芽腫、處於傳染階段的梅毒、活動性結核病、以及美國健康及人類服務部確定的其他傳染病。

身體或精神障礙:
針對身體或精神障礙,若您有下列情形,請對此問題回答「是」:

(a) 您目前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有與可能或已經威脅您或他人財產、安全、健康的障礙相關的行為歷史;或
(b) 您曾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曾經有過與威脅到您或他人財產、安全、健康的障礙相關的行為歷史,且該行為有可能復發或導致其他有害行為。 若您有下列情形,請回答「否」:
(a) 您目前未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或
(b) 您患有或曾經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但沒有可能或已經威脅您或他人財產、安全、健康的相關行為;或
(c) 您目前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有相關行為,但該行為不曾威脅、目前未威脅或將來不會威脅您或他人財產、安全、健康;或
(d) 您曾經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有相關行為,該行為曾威脅您或他人財產、安全、健康但不可能復發。
吸毒者

根據美國法律,任何人若被判定為吸毒者則不可入境。
若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1)(A)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2(a)(1)(A)節以及聯邦法規的相應規定。

 B) 您是否曾因涉及道德淪喪的犯罪行為或與管制物質相關的違法行為而被捕或定罪;或是否曾因兩種或多種犯罪行為而被捕或定罪且判處的合併刑期為五年或以上;或是否曾為管制物品的販賣者;或是否將尋求入境以從事犯罪或不道德之活動?  

犯罪涉及道德淪喪 - 該等違法行為通常涉及本質上卑鄙、邪惡或墮落的行為以及違背公認道德準則及應向他人及社會履行的責任之行為。 有一些因子,如違法者的年齡及違法日期,可能會影響違法行為是否被移民暨國籍法視為涉及道德淪喪的罪行。
若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2)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2(a)(2)節、移民暨國籍法第101(a)(43)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01(a)(43)節以及聯邦法規的相應規定。

 C) 您是否將尋求在美國工作;或您是否曾經被驅逐出境;或以前曾被逐出美國,或曾透過詐欺或不實陳述獲取或試圖獲取簽證或進入美國?  

根據免簽證計畫進入美國的人士是作為非移民外國訪問者入境的,不得在美國尋求工作。 雖然免簽證計畫的旅客不得在美國尋求工作,但對於符合資格者而言,有許多應聘非移民和移民簽證類別可供申請。

若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5)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2(a)(5)節。

若需應聘非移民和移民簽證的更多資訊,請瀏覽www.travel.state.gov。

 D) 您是否曾經拘留、扣留兒童或拒絕將兒童的監護權移交給享有該名兒童監護權的美國公民?  

任何外國人在美國法庭法令要求將兒童的監護權移交給美國公民後,在美國境外拘留、扣留該名兒童或拒絕將兒童的監護權移交給依據該法令享有該名兒童監護權的美國公民時,在將兒童交還給依據該法令享有該名兒童監護權的美國公民之前,不可入境。
若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10)(C)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2(a)(10)(C)節。

 E) 您是否曾經聲稱享有刑事豁免權?  

針對刑事豁免權,若下列所有情形均適用,請對此問題回答「是」:
(a) 您在任何時候在美國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行(按照美國法典第8篇第1101(h)節之定義),包括重罪在內,並且已針對此罪行行使了刑事豁免權;和
(b) 作為 (a) 所述的犯罪及行使刑事豁免權的結果,您已離開美國;和
(c) 您隨後未充分服從對此罪行擁有管轄權的美國法庭的管轄。
若需更多資訊,請參閱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2)(E)節及第101(h)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2(a)(2)(E)節及第1101(h)節。

如果ESTA許可被拒絕且情形未發生變更,新的申請亦會被拒絕。 沒有資格獲得ESTA許可的旅客即無資格根據免簽證計畫旅行,應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 若利用虛假資訊重新申請旅遊許可,旅客將永遠無資格根據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  

本資訊引用美國在台協會免簽證計畫網頁,如需ESTA中文線上協助,歡迎參考美國國土安全部授權的ESTA中文線上協助

中文版 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 網路申請可透過這裡進行。 


小提醒:若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開放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其陪同者(父或母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自101815日起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詳情請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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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相關網站資訊參考:
      ◎ 美國在台協會>> VISA  ◎ esta中文介面申請 ◎ 
本文免美簽申請資訊引用皆美國在台協會免簽證計畫網頁 ◎ 美國國土安全部授權的ESTA中文線上協助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網站的EST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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